【资料图】
在生活中,大家都遇到过以少充多、以少计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。这类欺诈行为微弱但持续地侵犯人们的财产权益,此类行为真的只能行政处罚吗?杭州诈骗罪律师电话:153-7241-3085
允道刑事团队认为,缺斤短两的行为使消费者错误认识了自己所购买的物品质量,并为此额外交付了财物,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商铺在经营过程中故意缺斤短两谋取经济利益的,非法所得达到当地诈骗罪入罪标准的,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在(2016)鄂0881刑初245号案例中,被告人杨某携带一台可遥控操作的电子秤和一辆货车收购稻谷。在称量稻谷过程中,杨某使用电子遥控器控制电子秤少计稻谷质量,在收购总计84017千克稻谷时,少计5377千克,违法所得13765元,法院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从少计的比例来看,本案仅仅少记6.4%,比起市场上常见的八折称、七折称可以称得上良心,从违法所得的数额来看本案仅为一万余元,许多小商铺常年偷称,违法所得超过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不在少数,由此可见,缺斤短两绝不仅仅是行政违法,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但在实践中,缺斤短两的行为常有,而定罪处罚的案例不常有,一方面此类单次骗取的金额较少,不足以立案侦查,而多次小额诈骗并非诈骗罪的入罪标准,想要查处到足以定罪处罚的证据客观上存在困难,另一方面,消费者大多对此类行为不明确知晓,或是缺乏进一步追究的意愿。
因此,允道刑事团队提示,缺斤短两的行为属于诈骗,违法所得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的,依法应当立案查处,商家应当诚信经营,莫要贪图小利陷入刑事风险之中。
杭州诈骗罪律师电话
Copyright 2015-2022 亚太质量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:沪ICP备2020036824号-11 联系邮箱: 562 66 29@qq.com